黨員紀律處分制度
一、為了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,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,嚴肅黨的紀律,純潔黨的組織,教育黨員遵紀守法,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,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結合省實業集團公司的工作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對違紀的黨員,黨組織應本著“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精神,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。
三、本規定所指黨員,包括組織關系在本單位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。
(一)給予違紀的正式黨員黨紀處分有四種:警告、嚴重警告、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(分為留黨察看一年,留黨察看二年,最長不得超過二年)、開除黨籍。
(二)給予違紀的預備黨員處理有兩種:延長預備期、取消預備黨員資格。
四、集團公司正式黨員出現違紀行為,按企業紀律、獎懲制度相關規定,應給予行政處分的,亦應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。具體的黨紀處分主要有以下情況:
(一)應給予警告行政處分的,以及出現違紀行為,但情節輕微,對錯誤有深刻認識,按企業相關規定免予行政處分的,給予黨內通報批評。
(二)應給予記過行政處分的,給予黨內警告處分。
(三)應給予記大過行政處分的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。
(四)應給予降級、撤職行政處分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本人沒有黨內職務可撤銷的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。
(五)應給予留用察看行政處分的,給予留黨察看處分。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,黨職務自然撤消,留黨察看期間不得擔任黨內任何職務。
(六)應給予開除行政處分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人員,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。
五、對違紀正式黨員的黨紀處分,應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,并按照權限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具體程序主要有:
(一)黨支部指定專人(至少2 人)對正式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認真調查核實,聽取本人說明情況。根據事實和有關規定,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。
(二)黨支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,由違紀的正式黨員作出違紀事件的陳述和認識,支委會通報其違紀行為調查核實情況及初步處理建議,大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。
(三)支部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后,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違紀的正式黨員見面,本人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,黨支部把材料歸檔并報上級黨委備案。
(四)如涉及支部正副書記、支部委員黨紀處分的,或一般黨員開除黨籍處分的,要按審批程序報上級黨組織批復后,再進行處分決定與本人見面、簽字歸檔工作。
六、集團公司預備黨員出現違紀行為,按企業紀律、獎懲制度相關規則,應給予行政處分的,亦應給予相應的黨內處理。
具體的黨內處理主要有以下情況:
(一) 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的,一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。
(二) 出現違紀行為,但情節輕微,對錯誤有深刻認識,按集團公司紀律管理相關規定,可免予行政處分的,預備期滿時,一般應延長預備期一年。
七、對違紀的預備黨員是否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,應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。具體程序主要有:
(一)黨支部指定專人(至少2 人)對預備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認真調查核實,聽取本人說明情況;根據事實和有關規定,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。
(二)黨支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,聽取支委會對預備黨員違紀行為調查核實的情況和初步處理意見,討論決定處理意見。違紀的預備黨員應出席會議。
(三)支部大會通過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決定后,將處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與預備黨員見面,本人在處理決定上簽署意見,黨支部將材料歸檔并報上級黨委備案。
八、對正式黨員做出黨紀處分和對預備黨員做出延長預
備期、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決定,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,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進行。
九、受黨紀處分的正式黨員和延長預備期、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預備黨員,本人對處理決定不服,可以向黨組織提出申訴,黨支部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轉遞,不得扣壓。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,要進行批評教育。
十、本制度由省實業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。
十一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。